(2013)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防诉杨×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防,杨×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陈×防,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告杨×香,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防诉被告杨×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防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防负担。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