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美与被告董广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时雍集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兴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