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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美与被告董广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时雍集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兴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