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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舒鹰与付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舒鹰,付代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程舒鹰,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代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程舒鹰诉被告付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义舒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舒鹰的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代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舒鹰诉称:2011年8月24日被告付代田因生意需要从原告程舒鹰处借款100000元,立下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两月后归还。但到期后虽经原告程舒鹰多次催要,被告付代田未有归还。故具状你院请求判令被告付代田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程舒鹰向本院提交被告付代田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付代田未有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原告出具的证据因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被告付代田出具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借条一份,从原告程舒鹰处借款100000元。后虽经原告程舒鹰多次催要,被告付代田未有归还。2013年8月2日原告程舒鹰具状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付代田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程舒鹰借款给被告付代田,被告付代田理应在原告程舒鹰主张归还借款时予以归还,现因被告付代田未有归还,至原告程舒鹰具状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付代田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有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代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借原告程舒鹰的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付代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