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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洪伟明与楼滨坚、吴爱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明,楼滨坚,吴爱花,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楼稀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洪伟明。委托代理人楼庆君。被告楼滨坚。被告吴爱花。被告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滨坚。被告楼稀楠。原告洪伟明诉被告楼滨坚、吴爱花、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楼稀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伟明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