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洪伟明与楼滨坚、吴爱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明,楼滨坚,吴爱花,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楼稀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洪伟明。委托代理人楼庆君。被告楼滨坚。被告吴爱花。被告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滨坚。被告楼稀楠。原告洪伟明诉被告楼滨坚、吴爱花、金华市振亚印务有限公司、楼稀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伟明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