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联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炳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联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炳义。委托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三联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炳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联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仁武、被上诉人程炳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巍巍、王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某某作为三联物业公司管理处主任参加了仲裁庭审,其对2011年12月的考勤统计表及管理处奖罚统计表中其本人的签名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三联物业公司与程炳义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程炳义的入职时间。三联物业公司上诉主张程炳义的入职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但依据程炳义于原审时提交的入职审批表、员工花名册、考勤统计表、请假单、管理处奖罚统计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程炳义于2011年11月16日入职于三联物业公司,且李某某作为三联物业公司管理处主任参加了仲裁庭审,其对2011年12月的考勤统计表、管理处奖罚统计表中其本人的签名均予以确认。因此,原审认定程炳义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三联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联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巧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