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寿明与华忠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明,华忠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刘寿明,男,1947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华,男,1952年1月31日,汉族。被告华忠勤,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明与被告华忠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明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恩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