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辉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黄辉平,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曾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121-9-01。法定代表人付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德师、曹萌,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洪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褚兴龙、张瑾,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平,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铁门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茅根保,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波,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1楼。代表人罗卫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大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9********。上诉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黄辉平、曾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1)江法民初字第0424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2元,减半收取8801元,由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