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王某,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继轩。被告黄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继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和被告黄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农历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当天被告接受我彩礼10100元。后因故解除婚约,被告对所接受的彩礼却拒不返还,经人多次调解均以无效而告终,故提起诉讼,因在诉状中将10100元误写为10001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按诉状中所误写的彩礼款10001元。被告黄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农历12月29日在被告家中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当天原告王某给付被告黄某彩礼款10100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因故解除婚约,但被告拒不返还已收受的彩礼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接收原告彩礼钱101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双方的婚约既然解除,被告即失去继续占有原告财物的合法因素,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1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1000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应增付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现忠审 判 员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刘骅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