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乃会与戴美笑、杨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会,戴美笑,杨乃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杨乃会。委托代理人:张挺号。被告:戴美笑。被告:杨乃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乃会与被告戴美笑、杨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乃会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乃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乃会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