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乃会与戴美笑、杨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会,戴美笑,杨乃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杨乃会。委托代理人:张挺号。被告:戴美笑。被告:杨乃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乃会与被告戴美笑、杨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乃会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乃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乃会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