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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郑浩、陈霞与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陈霞,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郑浩。原告陈霞。被告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228号,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38283。法定代表人钱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浩、陈霞与被告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浩、陈霞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浩、陈霞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