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系高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的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