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中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野金文、马成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野金文,马成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中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野金文,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马成豹,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野金文与被执行人马成豹借款合同纠纷(2012)东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