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姜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992号原告: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2559806-2。法定代表人:韩洪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春,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胶南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贤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兵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而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0元,保全费230元,由原告青岛洪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