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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姬某与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694号原告姬某。委托代理人王薇,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某。原告姬某与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某的起诉。邮寄费6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