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崔路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黄志强,男,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广远,系河南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路路,男,住柘城县。原告黄志强诉被告崔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被告未答辩。本庭归纳焦点: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欠款55000元及利息。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无异议。被告未到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2月20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真实性。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20日被告在张家港因办厂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5000元,打有借条,并承诺2013年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追要不给,发生纠纷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打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