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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郑道四与吴绵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四,郑培平,邓秀华,郑小月,郑健康,胡兆方,武绵奎,陈然兵,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郑道四,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培平,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秀华,女,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小月,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健康,男,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小月、郑健康的法定代理人:钱纪荣,女。被执行人:胡兆方,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绵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然兵,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传林,该公司经理。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明恢执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然兵妻子谢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然兵妻子谢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然兵妻子谢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