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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与朱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2-739号原告: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山雅英。委托代理人:谭国好,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2号案被告:马卫者,男,1994年4月2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那哈村民委员会那哈村民第三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3号案被告:杨家福,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那苏村民委员会坡牙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8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4号案被告:罗正斌,男,1996年6月23日,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那哈村民委员会那哈村民第二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6********。(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5号案被告:朱康,男,1991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那苏村民委员会哈杜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1********。(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6号案被告:马贵春,男,1990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那哈村民委员会那哈村民第三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0********。(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7号案被告:黄新宁,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明江镇北街西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6********。(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8号案被告:周定国,男,1996年4月9日,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那哈村民委员会那哈村民第一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6********。(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39号案被告:杨贤丽,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袁家乡袁家村岩湾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9********。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为者、杨家福、罗正斌、朱康、马贵春、黄新宁、周定国、杨贤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八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尚未交费就已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相关诉讼费用无需再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