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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被告董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