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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汪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