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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某,男,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长城饭店六楼。负责人徐某某,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