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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台北市。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名勇,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乐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娟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燕萍、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唐淑萍,被告迈乐迪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名勇到庭参加了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以卡拉OK点歌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鉴于此,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处涉嫌侵权的《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进行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3780元,共计7778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后已经停止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将涉案音乐电视全部删除。2.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2013年1月14日才取得营业执照,实际到2013年3月才开始营业,被告经营场所狭小,房间仅有12间,设备简陋,经营地点偏僻。3.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从经营后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但从被告营业到原告起诉之日尚未满2个月;4.按照KTV版权使用费每天8元一间计算,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仅占曲库的很小一部分,计算下来的使用费只有几十元。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是《酒量酒胆》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作品手稿(详见表一)。表一叶佳修主张权利及举证一览表序号名称、内容主张权利类型提交证据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七夕雨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5踏著夕阳归去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6秋意上心头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8三个字曲复制权、表演权有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0疼惜我的吻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1生为女人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2再爱我一次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3乡间的小路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4爸爸的草鞋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5走味的咖啡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6SAYYESMYBOY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7无啥通无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8伸手等你牵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9爱情莎哟哪啦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0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1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2梦中也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3无怨的青春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4我是你爱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5早安太阳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6又见春天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7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8昨夜之灯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9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0酒量酒胆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1心锁等你合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32伤心也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33等你脚步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4梦里新娘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013年3月23日,叶佳修的代理人吴锡坚和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胡芳、公证人员丁白丽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工业区的迈乐迪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210包房内进行消费,并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歌曲,在公证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吴锡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后,吴锡坚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印有“东莞市沙田迈乐迪歌舞厅”印章的收据,金额为50元。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制作了(2013)鄂黄冈证字第974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其中《从不拒绝归来》等没有词曲作者署名。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均为叶佳修(详见表二)。经比对,光盘内的案涉音乐电视《爱情莎哟哪啦》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爱情莎哟娜啦》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其他音乐作品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表二涉嫌侵权音乐电视一览表序号涉嫌侵权作品名称是否署名1流浪者的独白叶佳修2赤足走在田埂上叶佳修3七夕雨叶佳修4思念总在分手后否5踏著夕阳归去否6秋意上心头叶佳修7从不拒绝归来否8三个字叶佳修9外婆的澎湖湾否10疼惜我的吻否11生为女人叶佳修12再爱我一次叶佳修13乡间的小路否14爸爸的草鞋原唱叶佳修15走味的咖啡否16SAYYESMYBOY叶佳修17无啥通无采叶佳修18伸手等你牵否19爱情莎哟哪啦叶佳修20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叶佳修21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否22梦中也好叶佳修23无怨的青春叶佳修24我是你爱过叶佳修25早安太阳叶佳修26又见春天否27假装我们还相恋否28昨夜之灯否29无你是欲搁按怎叶佳修30酒量酒胆叶佳修31心锁等你合否32伤心也好否33等你脚步声叶佳修34梦里新娘否迈乐迪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舞厅,其场所使用面积为492㎡,有12个包间。迈乐迪公司对叶佳修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侵犯了叶佳修的著作权、迈乐迪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但认为叶佳修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叶佳修为本案支出公证费700元,调查费50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叶佳修撤回了对《爱的等路》、《声声慢》、《我们拥有一个名字》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叶佳修提交的(2012)鄂黄冈证字第538号《公证书》、(2011)黄冈证字第352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2013)鄂黄冈证字第974号《公证书》,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迈乐迪公司提交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当事人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本院依法确认《爸爸的草鞋》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对叶佳修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表三)。根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974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迈乐迪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经比对,案涉音乐电视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词曲作品相同或近似。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被控侵权的《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进行判断,上述音乐电视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迈乐迪公司未经授权播放案涉歌曲,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而迈乐迪公司在播放《从不拒绝归来》等音乐电视时没有署上叶佳修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叶佳修对相应歌曲享有的署名权。(详见表三)表三迈乐迪公司侵犯叶佳修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叶佳修享有著作权(名称、内容)侵权音乐电视(名称、侵权内容)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赤足走在田埂上复制权、表演权3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5踏著夕阳归去词、曲踏著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1生为女人词、曲生为女人复制权、表演权12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3乡间的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4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6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7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18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9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0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1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梦中也好词、曲梦中也好复制权、表演权23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4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5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6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7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8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9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0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1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3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4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迈乐迪公司侵犯了叶佳修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迈乐迪公司称,在其经营期未满2个月时,叶佳修不能要求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迈乐迪公司还提出应按照许可使用费来计算赔偿标准,对此本院认为迈乐迪公司关于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缺乏证据支持,此外,合理使用费只是判赔的参考因素之一,还需要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多个因素。由于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迈乐迪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迈乐迪公司侵权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迈乐迪公司称在拿到原告起诉状时就删除了侵权音乐电视,但未提交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其成立时间较晚,侵权时间较短;迈乐迪公司仅有12间包房,经营规模较小;3.叶佳修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酌定迈乐迪公司赔偿叶佳修经济损失1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叶佳修《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著作权的行为;二、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叶佳修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东莞市沙田迈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人民陪审员  方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