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大众钢结构公司与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少金,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侨润办事处焦海村。法定代表人:张连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清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日,原告承建了被告的厂房工程,现被告已投入使用,至今尚欠406000.00元未付,后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406000.00元。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闫传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被告将其厂房工程交有原告承建,现被告已投入使用,至今尚欠406000.00元未付,后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利息。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具状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6000.00元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2、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将其厂房工程交有原告承建,现被告已投入使用,至今尚欠4060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款40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00元,保全费277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怀宇审 判 员 邹公方代审判员 翟 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