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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丁某某,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某某,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