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国庆诉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庆,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郭国庆,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庆诉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庆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庆撤回对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庆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审 判 员 韩凤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