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兴华、原审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兴华,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管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熊召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华,住商丘市。原审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钟雁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另一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住所在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政府院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3)商梁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兴华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住所虽是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政府院内,但自该公司成立时起,实际办公地点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辖区内,该事实有原审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雁亮的调查笔录和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证,应予认定。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商丘市梁园区,则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召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