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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瞿佃利与刘秀花、贾永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佃利,刘秀花,贾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瞿佃利。被执行人刘秀花。被执行人贾永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永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6502089681账户上的存款,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刘兴良执行员  王建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清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