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李某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李某甲,天津市甲区乙房管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甲区乙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站长。上诉人何某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甲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