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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062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聂福顺,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