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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阳与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徐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高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徐海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与被告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