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胜厚与徐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厚,徐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陈胜厚,农民。被告:徐志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厚诉被告徐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厚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胜厚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