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帮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安市前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关济林。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四川谦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法定代表人:段志斌。委托代理人:彭占平,系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帮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城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帮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帮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