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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与谢启龙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谢启龙,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崔德志,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路绳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新池,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广利、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启龙,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106国道路东清河头段。法定代表人陈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诉被告谢启龙及第三人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7月16日和2013年8月16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1元,减半收取3621元,由原告崔德志、路绳伟、刘新池承担。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