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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宏勇,陈凌云,王玉亮,张学香,张萍,周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宏勇。被执行人陈凌云。被执行人王玉亮。被执行人张学香。被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周雪峰。本院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2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凌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凌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