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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传芝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马传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012号申请人马勇,男,被申请人马传芝,女,申请人马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传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马传芝,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龚寨村汤小寨组,是申请人马勇姐姐。马传芝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4日发出寻找马传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传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勇的姐姐马传芝,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马传芝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传芝为失踪人。二、指定马勇为失踪人马传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