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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顺芝与朱亮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芝,朱亮荣、朱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罗顺芝。被执行人朱亮荣、朱静宁。申请执行人罗顺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亮荣、朱静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2120元。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