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井标与淮安市栋陈管庄桩有限公司、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标,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王井标,男,汉族,1972年9月9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其福,淮安市楚州区复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富、张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井标与被告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井标申请缓交诉讼费71018元,本院批准其缓交。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71018元,原告王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该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井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张兆宇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