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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法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