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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丁永升,汉台区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粟永喆,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永升、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粟永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谈婚,同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相处时间短,未建立起爱情基础。婚后被告不给其家门钥匙、将赠与的“三金”收藏、在原告未发工资的情况下不给零用钱还要求原告交出所挣工资、不顾亲情特别小气、遇事没有主见听信于父母,最伤心的是因其敲门声音大了些,遭胡某某同其父母指责、辱骂和殴打后被逼出家门,在回娘家居住三个月的时间里,被告无一点歉意,没有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去过其娘家,充分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希望,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并返还“三金”及陪嫁物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谈婚,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按原告要求给其购买了“三金”并给付4万元彩礼,因原告没有头脑和主见听从于其母摆布,婚礼庆典当日原告亲属大闹婚礼现场。婚后又因原告不停要钱买化妆品、鞋等物品发生纠纷后回娘家居住不回,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给付彩礼事宜双方产生隔阂,2013年2月1日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赵某某回娘家居住生活。2013年4月17日原告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胡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因婚前给付彩礼事宜双方产生隔阂,后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双方并无原则分歧和矛盾。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多一些包容与关怀,夫妻关系尚能改进。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人民陪审员  沈自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