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成王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王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0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王成,曾用名王平,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2004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王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成王成在珠海市华侨宾馆大堂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和1粒毒品麻古贩卖给张某,交易成功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成王成身上查获毒品K粉和毒品冰毒各1小包。经鉴定,上述2小包晶体状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4克;上述白色粉末状K粉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11克;上述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08克。另查明,被告人王成王成于2004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王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王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王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成王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王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王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谢焕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