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63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