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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春小艳诉梁建利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春小艳,梁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春小艳,女,生于1989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海东宁,男,生于1984年1月8日。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梁建利,男,生于1976年10月21日。肇事时驾驶陕C389**号中型自卸货车。申请人春小艳因交通肇事致其受伤,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梁建利驾驶的陕C389**号中型自卸货车就地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其夫海东宁所有的陕CN40**号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212406297)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肇事时驾驶的陕C389**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