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字第0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拓富泰矿业有限公司、俞惠康、谢伟、吴延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拓富泰矿业有限公司,谢伟,吴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343-1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9427-8。法定代表人:李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五河县拓富泰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33201-7。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伟,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延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五执字第003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五河县拓富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4×××92的采矿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五河县拓富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4×××92的采矿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邓 武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