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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胡万成、郑玉华、胡微诉陈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成,郑玉华,胡微,陈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45号原告胡万成,男,生于1944年7月13日。原告郑玉华,女,生于1947年12月14日。原告胡微,女,生于1996年7月28日。法定监护人李秀彬,女,生于1973年8月13日。委托代理人周波,彭山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万中,男,生于1971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黄玲玉,彭山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万成、郑玉华、胡微诉被告陈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