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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南洪江与季淑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洪江,季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南洪江,男,1968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季淑娜,女,1962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洪江与被执行人季淑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洪江于2013年5月13日依据生效的(2009)开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2010)开执字第518-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淑娜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洪江欠款16511.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淑娜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方里董家居委会有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本院依法作出(2013)开执字第573-1号执行裁定书,截留其补偿款17000元,因该款尚未补偿到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刚审 判 员  刘忠涛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