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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蒋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蒋秋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广商初字第487-1号原告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秋芬,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秋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账号为6228****41886******内的存款15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