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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荣刚与邢泽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刚,邢泽福,孙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孙荣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治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英(系原告姐姐),196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邢泽福,农民。第三人孙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刚与被告邢泽福、第三人孙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荣刚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荣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荣刚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