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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雪卫与王亚娟、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卫,王亚娟,王德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张雪卫。被告:王亚娟。被告:王德来。原告张雪卫为与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张雪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娟、王德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雪卫起诉称:被告王亚娟、王德来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半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王亚娟、王德来归还借款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雪卫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张雪卫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6日,被告王亚娟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2013年6月6日王亚娟、王德来夫妇向张雪卫借人民币肆万元正。”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亚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被告王亚娟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德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亚娟归还张雪卫借款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王德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亚娟、王德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