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田某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15号罪犯田某。2012年7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2)杭萧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20日,本院以罪犯田某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对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至2012年10月16日。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建议对罪犯田某收监执行。经查,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而刑期未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田某收监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