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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利,朱顺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李雪利,委托代理人杨淑芳,被告朱顺长委托代理人王运军,原告李雪利诉被告朱顺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利、委托代理人杨淑芳、被告朱顺长、委托代理人王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利诉称,原、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1998年元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第六年抱养女儿朱燕妮。自从有了孩子之后,被告朱顺长及其母变对原告产生了歧视,整日辱骂、虐待原告,不给原告零花钱。原、被本就没有感情也没有共同语言,原告实在无法在家继续生活下去,自2012年6月外出打工之后一直未回家,夫妻感情全无,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归被告抚养;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陪嫁物归原告。被告朱顺长辩称,原、被告结婚之后感情一直挺好,一家人的生活也不错,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虐待的情形。被告就是不太爱说话,生活上可能对原告不够关心,今后改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元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6日收养女儿朱燕妮,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3年7月1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家庭生活中,二人虽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避免争执,和睦相处,虑及双方建立家庭之不易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雪利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