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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